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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告“4.7.1.2”内容为:】
4.7.1.2具有装备承制单位资格的单位,但承制装备范围未涵盖柴油机、传动或其同类产品的科研及生产能力,须具备1)- 4) (略) 条件:
1)①具有装备承制单位资格;②尚未列入《装备承制单位名录》(含过期复审),但已经通过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且承制范围符合采购项目要求的企业,须出具 (略) 机 (略) 门,以及军委机关分 (略) 门履行相应职能的机构(军事代表机构出具证明无效)证明其已审查通过的证明文件;③在投标截止日当天对于《装备承制单位注册证书》不在有效日期的单位,投标文件中应包含 (略) 机 (略) 门,以及军委机关分 (略) 门履行相应职能的机构(军事代表机构出具证明无效)出具的完成续审、扩大范围审查或重大事项专项审查等相关证明材料。如不能提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后,按不具备装备承 (略) 理;
说明:资格审查通过证明文件开具条件为,①军 (略) 已核准列入《装备承制单位目录》但未印发证书的;②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专用装备)或资格检查(军选民用装备)工作已完成,且问题整改验证合格, (略) 已上报或审核同意上报推荐注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意见。承制单位 (略) 监管的,应首先 (略) 提出申请,然后按程序逐级办理;由军委或其他军兵种监管的,按各自程序办理。
【现更正为:】
4.7.1.2具有装备承制单位资格的单位,但承制装备范围未涵盖柴油机、传动或其同类产品的科研及生产能力,须具备1)- 4) (略) 条件:
1)①具有装备承制单位资格;②尚未列入《装备承制单位名录》(含过期复审),但已经通过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且承制范围符合采购项目要求的企业,须出具 (略) 机 (略) 门,以及军委机关分 (略) 门履行相应职能的机构(军事代表机构出具证明无效)证明其已审查通过的证明文件;③在投标截止日当天对于《装备承制单位注册证书》不在有效日期的单位,投标文件中应包含 (略) 机 (略) 门,以及军委机关分 (略) 门履行相应职能的机构(军事代表机构出具证明无效)出具的完成续审、扩大范围审查或重大事项专项审查等相关证明材料。如不能提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后,按不具备装备承 (略) 理;
说明:资格审查通过证明文件开具条件为,①军 (略) 已核准列入《装备承制单位目录》但未印发证书的;②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专用装备)或资格检查(军选民用装备)工作已完成,且问题整改验证合格, (略) 已上报或审核同意上报推荐注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意见。承制单位 (略) 监管的,应首先 (略) 提出申请,然后按程序逐级办理;由军委或其他军兵种监管的,按各自程序办理。
2)本项目不接受从事代理、销售等非科研生产性质的单位投标,单位应为招标产品的科研及生产单位(如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成员应根据工作分工范围, (略) 承担任务科研/生产/科研及生产任务的承制装备范围);
3)具有承担任务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备设施、技术文件和行政许可;
4)需在中标通知书发出60日内取得承制范围涵盖招标产品的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否则取消中标资格。
除更正内容外,原公告中其他内容均不变。为保证您能够顺利投标,请在投标或购买招标文件前向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咨询投标详细要求,有关招标的具体要求及情况以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的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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