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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告“5.5发售方式——(7)”内容为:】
(7)承制装备范围涵盖柴油机、传动或其同类产品的科研或生产,或营业执照副本经营范围涵盖柴油机、传动或其同类产品;装备承制单位注册证书正本及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尚未 (略) 核准注册列入《装备承制单位名录》(含过期复审),但已经通过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且承制范围符合采购项目要求的企业,须出具已审查通过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投标时,须按本章节投标人资格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现更正为:】
删除(7)中内容。 除更正内容外,原公告中其他内容均不变。为保证您能够顺利投标,请在投标或购买招标文件前向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咨询投标详细要求,有关招标的具体要求及情况以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的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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